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04-04-30 来源:[暂无]
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(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)
第二十四条 禁止夜间在居民区、文教区、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、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,但抢修、抢险作业除外。生产工艺上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,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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